為規范邳州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程序,做好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邳州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免案前,由監察委員會主任向常委會會議作擬任免人員的情況說明。
二、常委會表決任命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采取票決方式;免職案采取按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三、在常委會會議上通過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常委會主任在常委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并進行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